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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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09-03 00:00來源:邛崍市教育局 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
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是人類文明的傳承者。長期以來,廣大教師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教書育人,嘔心瀝血,默默奉獻,為國家發展和民族振興作出了重大貢獻。新時代對廣大教師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為進一步增強教師的責任感、使命感、榮譽感,規范職業行為,明確師德底線,引導廣大教師努力成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好老師,著力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準則。 一、堅定政治方向。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不得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自覺愛國守法。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守憲法原則,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傳播優秀文化。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真善美,傳遞正能量;不得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潛心教書育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成長規律,因材施教,教學相長;不得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五、關心愛護學生。嚴慈相濟,誨人不倦,真心關愛學生,嚴格要求學生,做學生良師益友;不得歧視、侮辱學生,嚴禁虐待、傷害學生。 六、加強安全防范。增強安全意識,加強安全教育,保護學生安全,防范事故風險;不得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七、堅持言行雅正。為人師表,以身作則,舉止文明,作風正派,自重自愛;不得與學生發生任何不正當關系,嚴禁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 八、秉持公平誠信。堅持原則,處事公道,光明磊落,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試、推優、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九、堅守廉潔自律。嚴于律己,清廉從教;不得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不得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規范從教行為。勤勉敬業,樂于奉獻,自覺抵制不良風氣;不得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2018年修訂)
第一條 為規范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機構、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 前款所稱中小學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 教師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條 應予處理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如下: ?。ㄒ唬┰诮逃虒W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ǘp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ㄈ┩ㄟ^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ㄋ模┻`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ㄎ澹┢缫?、侮辱學生,虐待、傷害學生。 ?。┰诮逃虒W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ㄆ撸┡c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 ?。ò耍┰谡猩?、考試、推優、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ň牛┧饕?、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ㄊ┙M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ㄊ唬┢渌`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五條 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發現教師存在違反第四條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并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于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六條 給予教師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七條 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ㄒ唬┚婧陀涍^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ǘ┙档蛵徫坏燃壔虺仿毺幏?,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ㄈ╅_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ㄋ模┙o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學?;蛑鞴懿块T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第八條 處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并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申訴途徑等內容。 第九條 教師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對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后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條 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 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受記過以上處分期間不能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一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二條 學校及主管教育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ㄒ唬煹聨燂L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 ?。ǘ煹率Х秵栴}排查發現不及時; ?。ㄈσ寻l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ㄋ模┮炎鞒龅膸煹率Х缎袨樘幚頉Q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ㄎ澹┒啻纬霈F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渌麘攩栘煹氖毷ж熐樾?。 第十三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span> |